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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的年假

法律主觀性:

以下是關於勞動法規定的年休假問題的解答——勞動法中的年休假計算方法: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但未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但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員工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2、員工請假超過20天且單位不按規定扣工資的;3.工作滿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超過2個月;4.工作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超過3個月的;5.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超過4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壹般應當安排在1年以內。勞動法中的年假條款-工資計算: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工資如何計算。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年安排年休假的,應當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年休假工資計算:職工應休年休假天數,單位按照職工日工資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其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2.離職時年假工資怎麽算?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未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當年工作時間折算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休假工資,但折算後不足1滿日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資。換算方法為:(當年在本公司已過日歷天數÷365天)×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當年已安排的年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為職工安排年休假的,超過折算年休假的天數不予扣除。《勞動法》中關於年休假的規定——年休假條件:根據2008年6月5438+10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2008年9月2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頒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年休假的前提條件如下:主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時間:員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

法律客觀性: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員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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