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用許多條款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以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法律條款。《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one hundred and fifty;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如果妳的公司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制,就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或職責範圍的特殊需要,需要連續上班或按時上下班有困難,不能適用標準工時或需要機動作業的員工采取的工時制度。是我國現行的基本工時制度之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建設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