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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休息休假權對員工的重要性

法定調整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意義:

1.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休息權是憲法賦予的壹項基本權利。中國《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在壹定的時間範圍內,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時間存在壹種權衡關系,會有壹個長時間的工作。

2、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和勞動生產率,保證勞動者在工作之外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使勞動者有更多的精力和體力繼續從事勞動,使勞動者有時間學習知識,提高素質和工作能力,從而提高勞動生產率。

3.協調勞動報酬分配,促進就業。工作時間是決定勞動者報酬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報酬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創造的財富的壹部分。通過調整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可以間接協調勞動者報酬的分配。國家通過調整工作時間,可以調節勞動力供求矛盾,縮短工作時間,為失業者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是解決失業問題的壹個途徑。

關於合法調整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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