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不擁有土地,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不允許他們自由買賣,私下交易會被收回。
農村土地私自流轉,簽訂的買賣協議、合同無法律效力:
1.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壹條,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租賃、互換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如需調動,應提前向用人單位提出調動申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轉讓方式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用人單位不能給出不同意或拖延陳述的理由;
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綜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和國家所有的由農民集體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