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獻血漿是指獻血者先捐獻全血,然後把血液中的血細胞分離出來再輸到獻血者體內,剩下的就是血漿。通過捐獻血漿,可以明顯改善我國血源短缺的狀況,為臨床需要輸註血漿的患者提供血漿來源。
拉人捐獻血漿的違法行為如下:
1,介紹他人捐獻血漿然後拿提成,不僅是違法行為,也是犯罪行為,屬於賣血;
2、介紹他人無償捐獻血漿,如果是合法采血,這個不違法。強迫賣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賣血的行為。暴力是指對他人進行攻擊或施加脅迫,威脅是指以殺人、致傷、毀壞財物、損害名譽等手段進行威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十五條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和指導擇期手術患者儲存自身血液,並動員家庭、親友、單位和社會互助獻血。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保證采集血液的安全。第十九條血站違反相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和用血的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