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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有沒有規定員工工作壹個月後必須簽合同,交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保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分析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未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從次月起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不超過11個月的雙倍工資。社會保險從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當月起,由用人單位繳納和代繳。當企業未按照上述相關法律規定履行責任和義務時,勞動者可持能證明本人與用人單位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和單位不遵守的工資收入證明,向企業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可以與單位調解或者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只有經過仲裁,妳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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