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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適用法律不同:勞動關系由民法調整。勞動關系是我國勞動法調整的對象,由此產生的爭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的兩個主體是特定的,即壹個是用人單位,壹個是勞動者。

3.主體地位不同:勞動關系建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領導與被領導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在勞動關系中,雙方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這只是體現了二者之間的財產關系,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而兩者的關系往往表現為“暫時的、短期的、壹次性的”。

4.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勞動關系中,接受勞務的壹方可以不承擔提供勞務壹方的社會保險。但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

5.法律責任不同:壹是外部責任的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壹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然而,在勞動關系中,壹般來說,提供勞務的壹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勞動關系的特點:

1.雙方地位平等,在人身上沒有隸屬關系。

2.工作風險壹般由服務商自己承擔。但是,除非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由雇員提供或法律另有規定。

3、建立在民事法律規範的基礎上,並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

4.主體不特定,提供者和受雇者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綜上所述,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被勞動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向勞動者提供壹次性或特定的勞動服務,勞動者根據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通過勞動合同建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關於勞務派遣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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