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查不到犯罪記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無犯罪記錄的,應當由當事人向公安機關申請開具,但用人單位無權且查不到犯罪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2.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3.“犯罪記錄信息的管理和查詢”犯罪記錄信息管理機關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升學、入伍、就業的資格和條件,工作人員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國家機關查詢:國家機關基於辦案需要,向犯罪信息登記機關查詢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當然,相關手續還是要履行的。
(2)律師查詢犯罪記錄的權限。為了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查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記錄。
(3)普通公民查詢權限普通公民不得隨意查詢他人的犯罪記錄信息。確需查詢他人犯罪信息的,應當按照信息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書面材料(主要以查詢為目的),經審核同意後可以查詢相關犯罪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