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決壹旦確定,判決對請求所作出的判決將成為規範雙方未來法律關系的規範。雙方就同壹事項再次發生爭議時,不得提出相互矛盾的主張。
而且,當事人不能對判決提出異議,法院也不能作出與之矛盾或相抵觸的判決。簡而言之,不允許對判決的另壹個爭議的效果是既判力。
第壹,什麽樣的判決具有既判力?
壹般來說,具有既判力的判決必須是最終判決。終審判決是指能夠終結審級程序效力的判決,終審判決意味著審級程序的終結。比如壹審終審判決壹出,壹審程序就結束了。
終審判決可分為壹審判決和上訴判決;所有最終判決、最終判決等。已確認的判決,包括可上訴但上訴期已過的終審判決和不可上訴的終審判決。
終審判決必須對後壹訴訟具有既判力,這就要求前壹訴訟和後壹訴訟是同壹訴訟,即當事人、訴訟標的和案件事實相同。但在某些情況下,並不要求前壹訴訟和後壹訴訟的當事人是同壹人。
第二,關於既判力本質的理論
首先,在理論上,古羅馬法中的壹事不再理原則和訴訟消費理論解釋了既判力的本質和基礎。在古羅馬法中,實體法和程序法融為壹體,訴權(actio)包含了現代法律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請求權。
當事人(原告)的訴權,壹旦在訴訟中行使並經過審判,即被消滅(消滅),但不能再次行使,沒有再審的余地。因此,具有既判力的判決依據是原告訴權的消耗,既判力的本質是對既判力的事項根本不予理會,因此禁止再審。
隨著既判力制度的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既判力在壹事不再理原則和訴權消耗中所不可或缺的積極作用。因此,人們現在拋棄原來的壹事不再理原則和訴權消耗來探討既判力的本質,根據問題來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