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壹條非全日制用工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另壹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報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的結算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擴展數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應當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進行。但記者了解到,國有企事業單位越來越多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在壹些窗口行業,櫃臺人員多為派遣工。
很多崗位上,既有正式工,也有勞務派遣工,做著完全壹樣的工作,把他們混在壹起。據壹項統計,我國勞務派遣工總數已達6000萬。其中,大量勞務派遣人員長期在固定用工單位的主要業務崗位上服務,但與用工單位沒有勞動合同,只與派遣公司簽訂協議。
雖然這些派遣人員可能會在用人單位待上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但他們在用人單位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都和過去的臨時工差不多,遇到糾紛或者新人想工作,隨時會被裁掉,根本沒有法律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可以說是“長期固定臨時工”。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會和企業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勞動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