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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後續訂的有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後續訂的規定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原合同期滿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不允許用人單位無故不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時不能重新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有哪些規定?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延續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續訂勞動合同。

2.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與其續訂勞動合同。

3.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企業應當在續訂勞動合同時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訂合同,但又未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

5、企業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無論多長時間,都不準規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壹)單位不續的,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約,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訂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計算,補償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勞動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條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訂違法,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如果員工不續約,要看具體情況。

1.單位維持或改善原工作條件,勞動者仍拒絕續簽合同的,不給予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單位也會進行經濟補償。

事實上,勞動合同期限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對員工構成任何威脅,因為理論上講,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關系即終止。但如果公司無故不與自己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仍然可以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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