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有哪些規定?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延續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續訂勞動合同。
2.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與其續訂勞動合同。
3.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企業應當在續訂勞動合同時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訂合同,但又未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職工續訂勞動合同。
5、企業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無論多長時間,都不準規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壹)單位不續的,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約,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訂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計算,補償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勞動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條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訂違法,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如果員工不續約,要看具體情況。
1.單位維持或改善原工作條件,勞動者仍拒絕續簽合同的,不給予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單位也會進行經濟補償。
事實上,勞動合同期限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對員工構成任何威脅,因為理論上講,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關系即終止。但如果公司無故不與自己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仍然可以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