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管什麽原因,員工離職前扣最後壹個月工資都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雇員根據這壹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不需要雇主的批準。到時候,他可以離職。目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克扣工資的情況只有兩種:壹是員工接受單位出資的專項培訓並依法簽訂服務期協議後,期限屆滿前,員工因個人原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向員工主張違約金,此時可以克扣工資以補償違約金。如果仍然不足,它有權繼續向雇員要求賠償損失。第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賠償義務。如果員工繼續留任,可以通過扣發不超過月薪20%的方式按月折算補償金。如果員工被辭退或者協商辭職,單位可以扣除工資進行補償,如果仍不足,有權繼續向員工索賠。只要員工付出了努力,就有享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報酬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壹)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