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勞動合同中是否要明確工作地點?

勞動合同中是否要明確工作地點?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工作場所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壹。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就具體工作場所做出約定。工作場所是勞動者從事工作和生產的場所。法律不禁止在勞動合同中使用多個工作場所。因此,除非勞動合同中有其他違法約定,或者約定壹個以上地點為工作地點明顯不合理,否則,僅僅約定壹個以上地點為工作地點並不能使勞動合同無效。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場所的要求壹般被視為其就業自主權的體現。所謂就業權,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對員工進行錄用和辭退的權利,主要包括:(1)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生產需要和行業特點,通過考試、公開招聘等方式招聘新員工;2)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從其他單位和地區聘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3)企業可以辭退違反法律和企業規則的員工;(4)企業可以對員工給予適當的獎勵和必要的懲罰。法律賦予用人單位自主工作的權利,旨在使單位能夠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特點,選擇合適的員工為其服務,最終實現整個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相對於單位的就業自主權,法律賦予勞動者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自由擇業權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職業的權利,包括自由選擇是否從事職業勞動、何時何地從事職業勞動、為哪個單位(用人單位)從事職業勞動。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權利是其獨立人格和自由意誌的法律體現。勞動者認為合同中約定工作場所不受限制不合理、不能接受的,可以拒絕與單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條* *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 上一篇:昆明婚姻律師多少錢?
  • 下一篇:老婆起訴離婚怎麽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