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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風險分級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安全風險分級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首先是進行風險點調查。組織開展生產經營全過程風險點排查,重點排查生產工藝和流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產經營場所、有限作業空間等設備、設施、部位、場所、區域及相關作業活動。

二是識別風險因素。對識別出的風險點選擇合適的分析識別方法進行風險因素識別,明確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為、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和環境影響因素。

三是進行風險評估和分級。根據風險因素的識別,對風險點進行定性和定量評價,將風險等級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壹般風險和低風險。

四是重大風險和較大風險的確定。發生死亡、重傷或者重大財產損失,事故發生條件仍然存在,涉及重大危險源和其他風險點的,應當認定為重大風險。已發生輕傷65438人以上,輕傷3人以下,事故發生條件仍然存在,具有中毒、爆炸、火災等危險因素,且同壹作業時間作業人員超過3人但不足10人的風險點,應認定為較大風險。

不同風險等級如何防控?

首先是適用於所有風險的控制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風險分類控制清單,列出技術改造、運行管理、培訓教育、安全防護、應急處置等控制重點、控制機構、責任人員和控制措施,主要負責人應當至少每季度組織檢查壹次風險控制措施和控制方案的落實情況。

二是對較大風險的控制措施。對於較大風險的控制,應制定專項控制方案,嚴格限制人員進入,實行登記管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負責控制,並定期進行檢查和調查。

三是重大風險的控制措施。對重大風險的管控,應當制定專項管控方案,實行實時監控或者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並嚴格限制作業人數,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管控,並定期進行檢查和排查。

第四,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對危險作業,將工程、場所的場地、設施、設備發包或者出租,多個單位同時在同壹區域作業的,規定了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是風險管理審查。對於風險控制措施,每年至少應進行1次風險控制審查,以確保控制措施的持續有效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標準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調整時,應當及時進行風險管控評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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