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即勞動者與其所在單位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根據糾紛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糾紛)和勞動合同關系(糾紛)。勞動者(農民工)通過首先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來保護自己的權利。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不存在勞動關系,未使用的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法律關系是勞動關系,以勞動爭議為案由)和勞動合同關系(未使用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是合同關系,以勞動合同爭議為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下列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是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爭議;
(四)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勞動合同的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爭議,或者因辦理勞動者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發生的爭議;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
(六)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原用人單位就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請求權發生的爭議;
(七)勞動者因工傷、職業病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爭議;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賠償金而發生的爭議;
(九)企業自主改制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