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其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能夠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壹種民事責任,屬於其中壹種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3條
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利益的,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164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連帶責任的構成是什麽?
連帶責任的構成如下:
1.必須有兩個以上的連帶責任人,連帶債務是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債務是指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以同壹給付為標的的債務,數個債務人共同承擔以同壹給付為標的的債務,稱為連帶債務;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必然存在債務關系,不可分割。連帶責任是以債務關系為基礎的。沒有債務關系,就沒有民事責任,更談不上連帶責任。在代理關系中,雙方中的壹方損害另壹方的利益,從而與受害人形成債務關系;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務必須是不可分的,具有不可分的性質和不可分的意思。不可或缺性是指報酬在性質上是不可分割的,如果分割,其價值就會受損;不可分割的含義是指雖然付款在性質上是可分離的,但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不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