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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規則舉證時限與民法典的沖突

合同糾紛在現實社會中屢見不鮮。壹般來說,如果出現合同糾紛,要及時解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申請勞動仲裁是有壹定期限的。《民法典》中勞動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多少?以下是邊肖給讀者的回答。

1.《民法典》對勞動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有哪些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適用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以上是邊肖整理的內容。根據規定,民法典中勞動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壹年以內。對於勞動爭議調解,只能在壹定範圍內進行。如果仲裁期限過了,就不能再提了。希望大家理解。有問題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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