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暫行規定》。
第四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管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執法監管機制,統籌解決執法監管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業務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負責在本業務區域內實施執法監督。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制機構在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
第六條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依法履行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職責;
(二)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3)公平競爭審查;
(四)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實行行政執法公開、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
(七)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七條執法監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壹)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公平競爭審查;
(三)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和審理;
(四)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律審查;
(五)行政復議;
(六)專項執法檢查;
(七)執法評議;
(八)執法案卷檢查;
(九)法治評價;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