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
2.地址;
3.身份證;
4.回答者;
5.地址。
請求的項目:
1.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勞動人事年會和裁決_ _ _ _ _ _的內容;
2.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xx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壹案,已於20xx年X月X日由長沙市芙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並作出年度勞動人事討論仲裁判決書,裁定:
1.被申請人應於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向申請人支付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元
2.被申請人應在上述期限內為申請人支付20xx個月至20xx個月的外籍員工綜合保險費。本判決已經生效,但被申請人仍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為了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八十條裁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仲裁。
第二百八十壹條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未被通知仲裁員的指定或者仲裁程序的進行,或者因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責任的原因未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規則的;
(四)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第二百八十二條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