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只有經過30天的冷靜期,才能離婚。30天冷靜期過後,工作人員會辦理離婚手續,發放離婚證。離婚冷靜期內,只要有壹方表示不同意離婚,就說明雙方沒有達成諒解,可以協商是否繼續共同生活。如果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可以去法院離婚。對離婚冷靜期的理解如下:
1.雙方自願離婚,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不發給離婚證,不立即解除婚姻關系;
2.離婚冷靜期為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不願意離婚的任何壹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30天冷靜期屆滿後,雙方應在30天內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系;
4.在接下來的30天內,如果壹方沒有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協議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