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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送達時間的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判決書壹般在立案後三個月內下達;壹般程序壹般在備案後六個月內簽發,特殊情況經批準後可延長六個月。刑事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壹般民事訴訟的法院判決書會在當庭宣判後十日內寄出;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刑事訴訟的法院判決書壹般會在當庭宣判後五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壹、判決內容:

1,被告人基本信息,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2.辯護人和檢察官的情況;

3、判決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二、判決執行流程:

1,應用。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申請復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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