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績效考核,壹些量化指標,證人證言等。可以證明。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自己主張的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兩個。?雇主的違法情況迫使工人辭職。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地方政府制定的勞動合同條例或者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勞動法規。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支付賠償金:
(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