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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定義

法律主觀性: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與公民、法人之間簽訂的以提供勞務為內容的協議。二者有本質區別:(1)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屬於勞動合同的範疇;勞動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和法律關系的基礎,屬於民法和經濟法的範疇。(2)對合同標的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另壹方是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公民、法人,勞動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3)合同雙方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兩者之間是從屬關系。勞動合同主體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獨立平等的主體,以各自的名義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4)合同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當事人壹方即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不需要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這個內容。(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和勞動福利,體現了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價格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是兩種不同的合同。簡單來說,通過勞動合同,妳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這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是壹種民事合同,屬於調起源,即委托單位將壹定的任務交給受托方,受托方(妳)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任務或提交成果,委托方付給妳費用(勞務費)。另外,委托方沒有其他義務,比如保險,因為妳不是單位的員工。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單位與某人簽訂了勞動合同,這個人就不會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合法的勞動關系,也就不屬於單位的員工。自然不需要辦理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但如果公司接受某人為其員工,並與之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且簽訂的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性質,只需將合同名稱寫為“勞動合同”即可,合同仍按照勞動合同執行,公司仍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為員工提供各項保險並辦理住房公積金。另壹方面,如果有的單位利用員工法律意識淡薄,以正式員工的身份安排工作,但簽訂合同時簽訂的是真實的勞動合同,單位有違法行為,應該另當別論。最後,如果單位真的只需要和某人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單位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務費,沒有其他費用。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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