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何時與王建立勞動關系,為什麽?”勞動關系從2006年6月5438+065438+10月2日建立,因為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
(2)“公司能否解除與王的勞動合同,為什麽?”:沒有.因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這個問題也最好不要做。當時應該適用勞動法,現在只能適用勞動合同法):不稱職的,先調整工作崗位,如果仍不能適應調整後的工作,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3)“王粲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與本公司達成的和解協議,為什麽?”?:否,因為該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性。
(四)“人民法院對王提起的訴訟應當如何處理?”:應該接受。因為勞動爭議仲裁雖然提前了,但仲裁委不受理,法院要查明是否超過了仲裁期限。(這壹點還是有疑問的)
註:我覺得再做這道題對妳沒有好處,對妳只有壞處。原因是勞動仲裁時效修改了,以後考試不會考修改無效條款,但是繼續做這道題會在腦子裏留下錯誤印象,導致正式考試出錯。
40.(1)“如果劉在接受培訓後重返工作崗位。工作滿2年,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劉最多應該承擔多少違約金?劉還應該返還訓練期間的工資嗎?為什麽?”:要承擔3年,* * *壹萬二的刑罰。培訓期間工資不退:因為是勞動報酬,員工應得。
(2)“如果劉在接受培訓後沒有返回工作崗位,他去了另壹家公司。因為劉不辭而別,給工廠帶來了5萬元的損失。工廠除了要求劉支付違約金2萬元,還能要求劉賠償損失嗎?為什麽?”:
當然可以。劉承諾違約金2萬元是基於服務期違約的約定。劉不依法辭職,應當承擔給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
41,(1)“李與研究所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勞動法律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我認為是勞動關系,不是勞資關系。
(2)“以本案說明勞動法律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無關,因為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與用人單位是隸屬關系,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工作。而在勞動關系中,提供勞務的壹方通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勞動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與對方沒有隸屬關系,不必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照自己的安排使用自己的工具,獨立完成工作內容並獲得報酬。
(3)“法院對本案的處理程序是否正確,為什麽?”:不正確。因李與某科研院所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而非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前程序,應屬於法院受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