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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哪些規定適用於勞動合同糾紛?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1條、第1192條。

勞動合同爭議適用民事訴訟法和民法典。

勞動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向社會提供的民事服務合同,是各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某項勞務和勞動成果達成的協議。壹般來說,獨立的經濟實體是在單位之間、公民之間、公民之間產生的。

勞動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勞動合同適用民法調整,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調整。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如下: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都是自然人,勞動合同的雙方可以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都是公民。

2.主體的性質及其關系是不同的。勞動合同的兩個主體之間是行政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兩個主體之間只有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

3.主題的處理是不同的。除了工資,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還獲得保險和福利待遇,而勞動關系中的自然人壹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是不同的。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報酬是分配性的,體現了按勞分配的原則。其支付形式往往規定為連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從勞動合同中獲得的報酬是按照等價交換的市場原則支付的,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壹次性支付;

5.用人單位有不同的義務,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幹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壹般沒有與勞動合同相關的義務;

6.糾紛以不同的方式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發生後,應先提交勞動機關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動合同爭議發生後,可以通過訴訟或雙方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九十壹條用人單位的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1192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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