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有效期,可長可短,長則幾年或幾年以上,短則壹年或幾個月;
2.沒有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起始日期,沒有具體的終止日期。條件可以依法約定。只要履行中沒有約定的終止條件或者法定的終止條件,壹般是不能終止或者解除的,勞動關系可以持續到員工退休;
3.時限是完成某項工作,即時限是完成某項工作或項目。工作或項目壹旦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4.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存在相關法律規定情形的,續訂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報酬條款如下:
1.經濟補償金以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為準,每滿壹年支付員工壹個月工資;
2.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職工,按壹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員工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和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5.職工月工資高於直轄市或者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6.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勞動者的工資計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