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沒有詳細規定,但可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全年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工作時間。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相關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全年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壹、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全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節性工作日:250天÷4季= 62。二。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節假日的規定支付工資,即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折算時,不排除國家法定節假日11天。據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壹條
非全日制用工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