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證在夫妻離婚後有效。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走法定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經依法公證的財產分割協議,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的除外。
新婚姻法如何規定離婚房產分割?離婚後的房產分割在新婚姻法中規定如下:
1.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照顧孩子、妻子和無辜壹方權益的原則做出判決。
2.財產屬於夫妻壹方的,屬於夫妻壹方婚前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要求分割。
3.如果財產是婚前夫妻個人財產,另壹方無權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適用民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夫妻同壹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未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變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財產公證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 *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處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2)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