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是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萬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654.38+0%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6543.8+0億元的部分,按0.2%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654.38+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0.654.38+0%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0.05%提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監督管理
1.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責任和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2、企業應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的使用計劃和上壹年度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3、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於企業自籌自用的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代收代管的形式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部門應當對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6.企業未按照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處罰。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鐵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和處罰。
7、各省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