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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與用工單位、雇主之間是什麽法律關系?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是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報酬。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連續聘用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法律分析

具體而言,雇主有以下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這主要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國家勞動標準、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過程中的註意事項,每月勞動報酬的數額以及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等。

3.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主要是勞動報酬和勞動相關工資以外的福利待遇。

4.為在職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崗位培訓。主要是根據派遣工作的要求和工作所需的技能對派遣工進行培訓。

5、連續用工,實行正常工資調整機制。主要是指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工資調整機制的要求,按時調整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最保險的辦法是,勞務派遣協議訂立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就派遣期限較長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增長進行約定,避免因工資增長發生糾紛。

6.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即用人單位不能以各種借口將本應由其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的。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工會舉報用人單位重新派遣。

雖然派遣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在實際用工過程中,作為用人單位,也要保護派遣員工的合法利益,這也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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