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訓機構未依法開展培訓的,可能被處以罰款。具體罰款事項在《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中有明確規定:“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654.38+0萬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達到安全培訓要求的;(二)未按照統壹的培訓計劃組織教學和培訓的;(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的。安全培訓機構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或者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案中,某建築公司因未按統壹的培訓計劃組織安全培訓而被罰款。所以對於剛成立的公司來說,需要提前了解壹些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和安全生產,以免觸犯法律,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萬元;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達到安全培訓要求的;(二)未按照統壹的培訓計劃組織教學和培訓的;(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的。
安全培訓機構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或者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規定,設立安全培訓機構需要嚴格的準入程序。這也意味著國家重視未來通過培訓考核進入安全生產領域的人才。只有規定安全培訓機構違反安全培訓後的壹系列處罰措施,才能讓安全培訓機構更加註重職業道德,在法律框架內做好安全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