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是勞動力市場中最常見的法律關系。兩者之間的聯系是,在兩種關系中,壹方提供勞動,另壹方支付勞動報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書面或口頭約定享有和履行。從主體來看,勞動關系的主體壹方面是勞動者,另壹方面是用人單位,其主體是特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是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或者個體經濟組織。勞動者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壹般為16~ 60周歲)具有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限制。在勞動關系中,其主體不特定。勞動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資格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限制。例如,退休人員和非全日制工人可以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壹方。用人單位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從當事人之間的地位來看,在勞動關系建立之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壹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員工,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服從安排。工人處於被領導的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無論是建立勞動關系之前還是之後,雙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勞務方只是按照約定向勞務方提供勞務,勞務方只是按照約定向勞務方支付報酬。雙方沒有隸屬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