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派出所打架怎麽調解?
對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受損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價值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調解完畢;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或者價值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和價值鑒定結論出具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調解壹次失敗,需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首次調解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聯系不上討薪老板可以報警嗎?
如果聯系不上討薪的老板,可以報警,但是沒有效果。不建議報警。員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和老板商量。為了節省時間和精力,建議盡量先和老板直接談判;
2.向勞動部門投訴。投訴的時候,我們壹般會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之後,它會責令老板及時支付工資;
3.找勞動仲裁機構仲裁。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以拖欠工資為借口主張工資的,不受仲裁時效的限制。壹旦離職,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起申訴;
4.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發現無法通過上述方法拿回工資,那麽員工最後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和別人打架,讓對方先叫自己。
故意毆打他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有責任的,壹般可以從輕處罰。故意傷害或者毆打他人身體,經鑒定為輕傷的,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構成輕傷的,給予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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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