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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可以以我曾經墮胎為由提出離婚嗎?法院會判離婚嗎?

根據《民法典》第1082條,丈夫不得在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提出離婚,除非法院認為有必要接受丈夫的離婚請求。

這是我們國家的法律。人工流產屬於終止妊娠的範圍。婚姻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流產畢竟是手術,需要維護女性的身心健康,給患者壹定的休養期。通過限制男子的離婚權,法律確保婦女在終止妊娠後的這壹特殊時期不會受到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目的相同。

如果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則不受限制。所以對於妳的離婚請求,六個月內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壹般都是這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子女發生爭議,導致感情破裂,壹方要求離婚的,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妳的妻子剛剛做了流產,這是合法的終止妊娠。所以,在妳妻子流產後的六個月內,如果妳沒有特殊情況使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受理妳的離婚請求,現在是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如果覺得妻子擅自墮胎損害了妳們的感情,半年後可以再次起訴。其次,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解可能性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的經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依法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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