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丈夫的債務與妻子無關,多數情況下證明無效。屬於丈夫的個人債務。在這種情況下,用丈夫的遺產來償還就夠了,不需要補充不足的部分。還有剩余繼承人可以繼承。這筆錢用於生產生活的,用夫妻全部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包括:(1)壹方婚前所借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因購買這些財產而產生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所發生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其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由夫妻雙方共有的;(4)夫妻壹方或雙方在法定義務範圍內治病、治病所產生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而發生的債務;(六)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所產生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壹方或雙方教育培訓費用而發生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發生的債務;(九)夫妻協議視為×××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