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從自然人之外借款。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牌價等因素確定利息。
最大限制:
1.2019年8月20日貸款行為發生後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本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2.如果借貸行為發生在2065438+2009年8月20日之前,可以參照原告起訴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確定保護利率上限。
逾期利率的計算
1,有約定。逾期利率約定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
2.沒有協議。既沒有約定借款期間的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利率,法院不予支持;貸款期間利率固定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從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貸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6%逾期利率取消)
特定情況下利息的計算
1.本金中包含優先利息。本息之和不得超過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本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的四倍計算的整個貸款期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合計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視為成立: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計算;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