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五條明確規定,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規定,國家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教育。
2.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3、保護與被保護的關系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鼓勵和幫助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中進行創造性工作;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擴展數據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範教育,采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少年進入各級師範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著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非師範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各級師範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計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和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便利和幫助。
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養和培訓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教師。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