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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場,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時,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閱讀檢查記錄。

法庭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_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限制壹個人取得純粹利益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和相對人有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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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時,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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