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人已滿75周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確定從輕處罰,那麽刑期的計算應該在法定期限內。根據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的情況和正常罪犯的刑期,應當選擇從輕處罰或者刑期較短的處罰。
2、過失犯罪,將從輕處罰;
3.審判時年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條件的,將緩期執行。在確定犯罪老人符合上述條件後,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時,壹般可以根據戶口簿、身份證、出生證、學籍證明、人口普查登記、無利害關系人證言等證據材料綜合判斷其年齡。我國法律中規定老年人不能免除刑事責任,但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規定同上。
拘留的具體過程如下:
1,立即執行。
(1)出具《公安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
(2)兩名以上警察將被處罰人交付看守所執行,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手銬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3)看守所辦理交接手續;
(4)將行政拘留執行回執存檔備查。
2.暫停執行。
(1)法律部對暫緩執行申請進行審查,確認是否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評估暫緩執行的社會危險性;
(2)符合暫緩執行條件的,填寫暫緩執行審批表;
(3)報局領導審批;
(四)責令申請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五)制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壹式三份,分別發送申請人和辦案單位,壹份存檔備查。
3.它不會被執行。
(1)確認違法者是否符合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定條件;
(二)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提出不予執行拘留的建議;
(3)經辦案部門領導同意並報法制部門審核後,報縣局領導審核。
綜上所述,70歲以上的人觸犯法律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但是,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老人觸犯刑法時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壹)已滿十四周歲但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
(四)懷孕或者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