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確認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壹款規定:
父母壹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的,應當視為只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從上述法律來看,法律上似乎普遍認為,老人出資為子女買房的,是對子女的贈與。既然是贈與,房子的所有權屬於兒子,那麽即使房子升值或貶值,也與父母無關,只能是兒子的。
前段時間網上有壹個很火的案例,似乎顛覆了這種認識:
案例:父母出資買房是贈與還是貸款?
浙江紹興壹老人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自己當年為小兩口支付的購房款,共計654.38+0.36萬余元。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的蔣太太稱,兒子兒媳於20113年6月登記結婚後,打算在杭州濱江買壹套公寓,但小兩口沒有足夠的積蓄,所以蔣太太代為支付了首付、裝修等費用。蔣太太認為,這是暫時借給兒子兒媳渡過難關,但在兒子兒媳看來,這部分投資是用來買婚房和裝修的。結合“男方支付首付,共同還貸”的習俗,“當然”是原告作為母親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不應認定為借款。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的論據,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涉案匯款憑證項下的款項性質是贈與還是借款;如果是借款,是否屬於袁家輝和蔣冠冠夫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需要理解的是,該條款適用於夫妻離婚分割同壹財產時是否贈與配偶壹方或雙方的問題,但前提是父母的出資可以認定為贈與。另壹方面,父母做出的貢獻不壹定應該被定性為禮物。
在上述案例中,法官認為父母為子女出錢買房不是天經地義的事,也不壹定是贈與。除非雙方事先明確約定贈與,否則應視為借款。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只是個案,對判決結果有異議的法律工作者不在少數。如果父母真的打算收回房子,壹方面註意房子盡量登記在自己名下,不要直接登記在孩子名下;另外,即使以後不招標收回房屋,也可以提前索要借條,借條可以作為貸款收回。(作為貸款回收,可能會侵害雙方或其中壹方的利益。是否會得到法院支持,要看具體案情和立案證據。除非小兩口已經簽了欠條,否則自然沒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