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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員工的四項義務。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雇員的四項義務如下:

1,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報告;

4.當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工作場所。

《工作安全法》賦予雇員的權利如下:

1,安全健康保障權;

2.知情權和建議權;

3.監督權;

4.處理緊急情況的權利;

5.社會保險和民事賠償;

6、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八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九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將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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