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報告;
4.當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工作場所。
《工作安全法》賦予雇員的權利如下:
1,安全健康保障權;
2.知情權和建議權;
3.監督權;
4.處理緊急情況的權利;
5.社會保險和民事賠償;
6、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七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八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九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將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