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壹般侵權行為
壹般侵權行為通常是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其侵權行為或準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主要包括:
1,危害行為,包括直接危害行為和間接危害行為;積極傷害行為和消極傷害行為。如果超市老人摔倒的原因是超市造成的,那麽就是危害性的。
2.損害事實是指被侵害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後果。
3.因果關系是指傷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關系。
4.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第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壹些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在合理限度內保護他人免受損害的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壹十九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