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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借錢,妻子不知道是否承擔債務。

丈夫在外面借錢,妻子不知道是否承擔債務,要看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壹方在另壹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用於家庭生活需要的,屬於夫妻同債,雙方共同償還。

2.非用於家庭生活需要,不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的,由債務人單獨清償。

夫妻債務的範圍如下:

1.夫妻為家庭所發生的債務。如購買生活用品所產生的債務;購買和裝修* * * *共有房屋所產生的債務;為支付壹方醫療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2、夫妻壹方或雙方履行法定贍養義務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產生的債務;

4.為支付配偶壹方或雙方的教育和培訓費用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因從事適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和體育活動所發生的債務;

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6、夫妻從事* * *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在這裏,* * *與生產經營包括夫妻雙方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壹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收益歸家庭* * *的情形;

7、夫妻約定為* * *帶債。夫妻協議確定了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即使債務帶來的利益不是婚姻所享有的,也應計入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

綜上所述,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歸夫妻雙方所有,不知情的壹方仍要承擔償還責任,但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1066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同壹財產: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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