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具體情況是:
1、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2、體罰學生構成輕傷的,應依法接受行政處罰,毆打未滿14周歲學生的應處18日以上不滿15日的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3.教師打學生造成輕傷以上的,犯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規則指出,如果確有必要,學校和教師可以在學生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不端,危險和侵犯權益時實施教育懲罰。為防止體罰和變相體罰被用作教育懲戒,《規則》細化了七類禁止的不當教育行為:
(1)以擊打、刺傷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疼痛的體罰。;
(2)超出正常限度的懲罰、反復模仿、強迫不舒服的動作或姿勢、故意隔離等間接傷害身心的變相體罰;
(三)以歧視性、侮辱性言行侮辱或者侵害學生人格尊嚴的;
(4)懲罰所有學生的個別或少數違規行為;
⑤因學生的學習成績而對其進行教育和懲罰;
⑥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選擇性實施教育懲罰;
⑦指派學生懲罰其他學生。
二、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1,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與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4、按時領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