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冷靜期的法律背景
冷靜期制度是近年來我國婚姻家庭法領域的壹項重要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壹規定保證了雙方在申請離婚後有足夠的時間冷靜思考,尋求可能的和解方式。
二、冷靜期的意義和作用
冷靜期的目的是保護婚姻家庭的穩定,避免沖動離婚帶來的不良後果。通過冷靜期的安排,夫妻雙方都有機會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理性思考離婚的後果和可能的解決方案。同時,冷靜期也為雙方提供了調解協商的空間,有助於化解矛盾,修復關系,甚至避免離婚。
第三,冷靜期的具體操作
冷靜期內,夫妻雙方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繼續辦理離婚手續。雙方表示願意繼續離婚的,婚姻登記處將在冷靜期結束後依法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壹方在冷靜期內撤回離婚申請,離婚程序將被終止。此外,在冷靜期,雙方還可以尋求專業的婚姻咨詢或調解服務,尋找更好的解決方案。
總而言之:
離婚申請提交後,雙方需要經歷30天的冷靜期。這壹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婚姻家庭的穩定,避免沖動離婚帶來的不良後果。通過冷靜期的安排,夫妻雙方都有機會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尋求可能的解決方案。冷靜期內,雙方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繼續辦理離婚手續,也可以尋求專業的婚姻咨詢或調解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7條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