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不成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如下: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6.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7、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許離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同壹財產:
1.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財產利益的;
2.壹方有法定義務贍養患有嚴重疾病需要就醫的人,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綜上,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父親,母親可以拿。但有壹個前提條件,就是孩子的父母協商達成壹致,取得撫養權的父親同意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孩子的母親願意將孩子帶到撫養權,與撫養權不壹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兩歲的孩子,如果父母雙方在撫養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則由人民法院裁決。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