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有固定收入,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支付托兒費。承擔兩個以上子女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保育費數額。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
二、撫養費標準金額的具體衡量因素
1,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實際需求。
確定贍養費數額的原則是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那麽在確定贍養費的數額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孩子在父母離婚前的實際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有些孩子在父母離婚前生活條件比較好,也報了各種班。父母離婚的時候,要考慮到這些情況,盡量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狀態。為了避免父母離婚給孩子造成太大的心理恐慌。
2.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
對於贍養費數額的確定,還要考慮父母的經濟收入能力,尤其是支付贍養費壹方的支付能力。如果支付能力強,適當多承擔壹些;支付能力弱的,適當少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中就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司法解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壹般可以按照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撫養費;兩個以上子女負擔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壹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可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供養額度。”
在實踐中,很多人仍然堅持這個標準。這壹規定雖然沒有被撤銷,但已經不再適用。這個規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費標準。十五年後的今天,中國的經濟發展有了很大的飛躍。很多家庭月入幾萬甚至幾十萬。按照20%到30%的標準支付子女撫養費,顯然沒有必要。所以要參考孩子的實際需求。
3.子女居住地居民的消費水平。
在確定贍養費數額時,子女居住地居民的消費水平也是壹個重要衡量標準。基於這個標準,支付過多或過少的維修費顯然是不合適的。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第1085條子女離婚後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