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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還需要離婚證嗎?

離婚判決書,不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因為民政局出具的離婚證、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證明雙方已經解除婚姻關系,雙方已經離婚。

離婚判決不需要離婚證。生效的離婚判決具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也就是說,自離婚判決生效之日起,男女雙方即解除了婚姻關系。當事人也可以憑借離婚判決書辦理復婚登記、戶口登記等事宜,並可以憑借此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因此,壹定要註意離婚判決書的保管。也就是說,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書相當於離婚證。但它比離婚協議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準備離婚材料。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後,立案庭出具立案通知書,並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立案庭受理後,將案件移送民事法庭審理。民事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向對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壹定時間內出庭。雙方到庭後,法院會進行調解,法院會通過審理做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綜上所述,法院離婚判決書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後,根據判決書撰寫的文書。也就是說,是去法院離婚的結果,法院判決離婚或者不準予離婚。是對原被告和被告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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