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付款並導致付款人生活困難的;
4.三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雙方約定分割。如果協議不成,法院會做出判決;
5.三金屬於夫妻壹方個人財產的,離婚時仍歸個人所有,夫妻壹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晉的法律規定:
1,三金的定義:所謂三金,通常是指婚前的彩禮,婚後家庭財產中的婚戒、首飾等貴重物品;
2.彩禮的處置: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彩禮在婚前被認定為夫妻雙方財產的,壹般不予返還,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
3.婚戒首飾的處置:婚戒首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壹部分,離婚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貢獻進行分割,但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法院的判決或雙方的約定來確定;
4.特別考慮:如果三項基金中有壹部分是父母壹方贈與的,可以根據贈與的性質和目的決定是否返還或者如何分配。
綜上所述,在處理離婚時是否將三筆資金返還男方的問題時,需要考慮多種情況,包括婚姻登記的存在與否,* * *共同生活的事實,給付對壹方生活的影響程度,以及三筆資金的財產性質,是屬於* * *還是個人財產,從而決定是否返還、分割或者保留個人財產。具體情況可能涉及協議或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