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於2009年9月65438+5月因摔傷到北京某醫院就診,入院診斷:左脛骨平臺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綜合征。入院當天進行“左小腿切開減壓,VSD負壓吸引,外固定器外固定”。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10月5日,行切開復位,鋼板螺釘內固定,髂骨植骨。2009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清創術和VSD負壓吸引術。
原告出院後,因手術感染等原因再次入住北京某醫院。因為對醫療結果不滿意,最後和醫院對簿公堂。然而,醫院敗訴的原因卻令人吃驚——病歷書寫缺陷。
因被告書寫的病歷存在17明顯問題,不能作為醫療過錯鑒定材料,被法院終止。本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病歷進行鑒定,鑒定意見如下:
原告在被告醫院的病歷存在書寫不規範等缺陷。
比如:
(1)住院期間的所有手術操作都沒有記錄在首頁的手術項目中。
(2)部分手術缺乏麻醉記錄和手術記錄。
(3)討論術前左右脛骨的混淆。
(4)術前討論與術前總結的矛盾。
(5)夾具的標簽順序錯誤。
(6)醫生開出的配血數量與病程記錄數量不壹致。
壹審法院認為,原告摔倒後在被告辦公室住院,但經治療後轉到其他醫院繼續治療,而不是出院。雖然對被告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沒有相應的司法鑒定,但司法鑒定失敗的原因是被告提供的病歷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病歷的完整性也存在諸多不足。因此,依據病歷對被告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醫療過錯鑒定的依據和條件喪失。但是,這個結果並不是原告的過錯造成的。因此,在病歷真實性、完整性存疑,無法認定醫療過錯的情況下,被告應對原告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費等費用的請求。
被告北京某醫院賠償原告患者醫療費及其他合理損失91,71,777.63元。
(案例摘自《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的理解與適用》壹書,中國法制出版社,第198頁)。
案情摘要:患者起訴醫院,即使手術沒有過錯,但如果病歷書寫存在過錯,醫院賠償患者各種合理損失。
因此,作為臨床醫生,除了練好基本的醫療技能外,書寫客觀規範的病歷尤為重要。